學區範圍
臺東縣國民中小學學區劃分、新生入學及總量管制作業要點
一 、本要點依國民教育法第四條第二項及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訂定之。
二、 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於每學年開學日前公告下一學年度學區之劃分及調整結果。
三 、學區劃分之原則如下:
(一)、國民中小學學區劃分應以便利學生就讀為原則,並依據人口、交通、社區、文化 環境、行政區域及學校分布情形,劃分學區,分區設置。
(二)、應顧及學校容量及學齡兒童人數,保障學區內家長教育選擇權及學生學習權。
(三)、學校學區劃分應明確,如有特殊原因時,得採共同學區。
(四)、私立國民中小學及特殊教育學校不受學區限制。
四、 學區之種類及定義如下:
(一)、基本學區:指學區內僅有一所供區內學生就讀之學校。
(二)、共同學區:指兩校學區鄰近重疊之範圍,或經本府核定為超額學生轉介之學校學 區,其範圍內學生可依其意願選讀學區內任一所學校。
(三)、開放學區:指基於實驗教育之需要,不受基本學區及行政轄區之限制,學生得依 其意願選讀學校。 為確保學生受教品質,維持區域均衡發展及教育資源妥善分配之目的,本府得依各校校 地面積、教室數量及該校基本學區人口分布,公告該校為總量 管制學校。
五 、各戶政事務所應以每年三月一日為基準日製作國小學齡兒童名冊,並於三月十五日前送達 各鄉(鎮、市)公所。 各鄉(鎮、市)公所應於每年三月三十日前依國小學齡兒童名冊辦理寄發入學順位登記通 知單,以基本學區為主送達新生設籍處所,並將該名冊(含電子檔)送達所轄各國小。 各校應公告名冊及依本要點第七點之順位辦理登記、審查、排序後,於四月二十五日前 將新生入學登記排序結果函報各鄉(鎮、市)公所。各鄉(鎮、市)公所依各校所送新生入 學登記排序結果製作入學通知單,於五月一日前以基本學區為主送達新生設籍處所,並 於入學通知單上標註所屬學區之學校。 國中新生由各國小依該校應屆畢業學生於前項基準日所設籍之學區造冊,於每年三月三 十日前收齊順位登記證明文件後,併同名冊函送各相關國中。各國中應依本要點第七點 之順位辦理審查、排序後,於五月一日前依新生入學登記排序結果於學校校門口及學校 網站公告並將新生入學報到通知單寄達新生就讀之國小,由國小發給。 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應於每年三月十五日前召開, 針對身心障礙學生轉銜及就讀普通班可扣減之人數進行審查,並將會議紀錄函知各鄉 (鎮、市)公所及相關學校。 總量管制學校超額學生入學通知單應註記該學年度共同學區學校及於該校入學登記之 排序號碼,以利學生辦理入學登記。
六 、本縣總量管制學校應依據本府每學年第二學期開學日前公告之下一學年度招生班級數 及招生員額辦理招生,其餘非總量管制學校依新生入學通知單辦理入學。 本府得視總量管制學校新生報到情形公告該校為共同學區學校。
七 、各校應依據本府核定之班級數及招生員額辦理招生,並於第五點之基準日以前已設籍該 校基本學區且具有下列資格者,依順位辦理登記入學:
(一)、第一順位登記入學之學生如下:
1、設籍並實際居住於該校學區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法定監護人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並經本縣鑑輔會決議安置者。
2、設籍並實際居住於該校學區持有重大傷病卡者。
3、設籍並實際居住於該校學區並經依法令認定之低收入戶。
4、設籍並實際居住於該校學區父母雙亡者。
5、該校編制內教職員工子女。
6、經本府專案核定安置者。
(二)、第二順位登記入學之學生如下:
1、實際居住於其設籍該校學區之自有房屋、公務宿舍、員工宿舍者或已租賃達 183 日以上之住宅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有兄姐正就讀該校一至五年級或七至八年級者。
(2)與直系血親尊親屬或法定監護人同一戶籍。
(3)由旁系血親尊親屬扶養,且其直系血親尊親屬均設籍並實際居住於外縣市者。
2、經本府核定之身心障礙學生並由本縣鑑輔會決議安置者。
3、實際居住於其設籍該校學區之自有房屋或租賃未滿 183 日之住宅者。
(三)、第三順位登記入學之學生為設籍該校基本學區者。
具第一、二順位資格者,應於收到順位登記通知書後,持相關證明文件於指定期間內向 學校提出申請,始具有優先入學之權利。未於該指定期間內辦理者,事後不得以任何理 由提出異議。
具第二順位登記入學之學生辦理順位登記時,屬自有房屋者應檢附設籍之房屋所有權狀 或房屋稅單影本;屬公務宿舍、員工宿舍者應檢附派(調)任公文及該機關之借(租) 用契約(證明)書;屬租賃者應檢附經公證人公證之租賃契約書。並應同時檢附該房屋 住址之水費、電費、電話費或有線電視收據等單據,以作為實際居住事實之證明。
各類順位學生如於該校基本學區內住變,以第一次設籍日期為基準。如遷出該校基本學 區後再遷入者,以最近遷入之日期為基準。
各類順位如涉設籍先後事項者,以設籍日期較前之學生優先入學,最後員額如有二人以 上同日遷入學區者,為同一父(母)之子女者,由學校函報本府增額錄取;餘者,採公 開抽籤決定,抽籤日期由學校擇訂日期後通知家長參加。
於基準日後始設籍總量管制學校基本學區者,應於四月二十一日以前持戶口名簿及相關 順位證明文件,逕向該學區學校辦理順位登記。四月二十二日以後始遷入總量管制學校 基本學區之學生,如該校已額滿,依本作業要點第八點規定辦理。
總量管制學校之新生於指定期間內未辦理報到,經該校函文其設籍處所通知,於該函文 郵戳日起算 7 日內仍未辦理報到者,視同自願放棄優先入學資格,各校得通知候補學生 辦理報到。未按時辦理報到之學生日後欲辦理報到,如該設籍學區學校已額滿,轉介至 共同學區學校。
八、 實施總量管制學校應依前條規定辦理新生入學作業,額滿為止。未能分發入學該校之學 生以不遷戶籍方式轉介至共同學區學校就讀,共同學區學校不得拒絕。
九 (刪除)。
十、 各校應成立新生入學審查小組,專責依本辦法規定處理特殊個案學生入學事宜。 實施總量管制學校經核准之額滿年級,除依法令規定所安置學生外,若因學生轉出或其 他原因而有缺額時,其缺額授權學校辦理。
十一 實施總量管制學校名單應於每學年第二學期開學日前於本府教育處網站及受總量管制 學校網站及門首公告。